2007年6月21日
台北市議員陳建銘指出,郝龍斌市長縱容違法,坐視東森違規經營小巨蛋長達一年,自95年6月9日至96年6月20日違約裁罰金累計高207,123,438元,截至目前東森積欠的違約金遠超出委外經營契約的履約保証金一億五千捌佰萬元正,整個違約裁罰東森只在95年10月11日繳交過罰鍰20萬元,依照雙方所簽定的合約內容,東森的違約行為己經足以構成市府採取終止契約的法律措施,郝龍斌的市府團隊竟還容許東森繼續保有經營小巨蛋的權利,不但依法無據也不符合社會正義,郝市長難道還要繼續包庇東森的不法嗎?
陳建銘表示,基於維護市有財產經濟效益及債權之確保,市府應該依照合約第六條履約保証金第三項逕自履約保証金中扣抵東森所積欠的違約金一億五千捌佰萬元正,其餘違約金不足扣抵的部份限東森三日內繳交完畢,否則市府應立即終止東森之經營契約,循法律途徑保全債權,市府如果不及時採取斷然措施,一旦東森爆發財務問題,市府不但二億七百萬的違約金催討無門,己和東森簽定場地租借並己支付訂金的廠商也將血本無歸,郝市長要概括承受這些廠商的損失和政治責任嗎?
從合約條款第十二條「違約處理」第一項來看,「乙方(東森)應於94年12月1日正式啟用,每逾一日應給付甲方每年契約權利金千分之一之違約金;逾時達三十日曆天,視同乙方無法履約,甲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違約金甲方得逕自履約保証金抵扣,惟乙方須於該場館正式啟用營運前以現金繳納或補足履約保証金」,陳建銘認為郝龍斌市長不終止契約等同讓東森繼續違法做無本生意,明顯有圖利廠商和瀆職的嫌疑,市府其他委外經營的財產是否也可以比照辦理?陳建銘要求市府應全面檢討市有財產委外經營的委外方式是否隱藏更多的弊端。
2007年8月1日 星期三
走了敗家馬 來了「郝」阿斗?! 東森違法玩「蛋」一年二億七百萬!
發表者: 阿銘 時間: 下午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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