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日 星期三

重罪輕放加害人 受害家屬何辜?

2007/03/23
涉嫌在三月二十日清晨逆向衝撞北市重慶北路、涼州街公車專用道候車亭,造成一死四傷卻狠心駕車逃逸的男子林煌斌,在投案後由士林地院諭知以八萬元交保候傳。市議員陳建銘認為,這起事件同時突顯出台北市公車專用道設計不良所潛藏的死亡危機,及司法體系裁決未能兼顧被害人感受的嚴重缺失。
陳建銘指出,加害人林煌斌撞死罪後逃逸,藏匿三十個小時後才在勸說下投案,士林地院未能考量他逃亡的高度可能性,就率然同意交保,讓被害家屬承受第二次傷害,顯現司法的冷酷及無能。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一款明白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得羈押之。法院的判斷心證與社會大眾的認知明顯差距太遠。
陳建銘除要求檢警應積極採證、迅速將林嫌起訴論罪外;也要求台北市政府應慎重檢討所有公車專用道設置必要性及安全性;別讓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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